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及相关待遇的通知
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及相关待遇的通知
各县(区)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,市级有关部门、企(事)业单位:根据《人社部、财政部〈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〉》(人社部发〔2017〕71号)、《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、四川省财政厅〈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〉》(川人社办发〔2017〕967号)规定,现就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。一、调整标准按照省人社厅、省财政厅《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》,“将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70%调整为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%”规定,我市失业保险金由原每人每月966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104元,其他相关待遇随失业保险金调整一并相应调整。二、调整时间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时间从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。三、有关要求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直接关系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,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,充分体现了党中央、国务院、省委、省政府和市委、市政府对失业人员的关心关怀,各县(区)要以人为本,高度重视,认真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精心组织实施,及时落实调标政策,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,维护社会稳定。执行中反映出来的新情况、新问题请及时向市人社局报告。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遂 宁 市 财 政 局2017年12月28日信息公开选项:主动公开遂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2月28日印发